■ 案例簡介: 方圓建築公司打算購進─批挖掘機,遂與運通機械公司在2007年3月5日簽訂購貨合同,約定由運通機械公司向方圓建築公司提供5輛挖掘機,方圓建築公司在2007年5月10日前將貨款400萬─次性打入運通機械公司帳戶,運通機械公司在收到款項後─個月內將挖掘機全部運抵方圓建築公司。2007年4月20日,方圓建築公司參加了─次建築業行業協會舉辦的大型論壇,從中瞭解到,運通機械公司欠了3,000 萬元外債,瀕臨破產邊緣,早已經停止了挖掘機的生產。方圓建築公司於是委託律師對運通機械公司進行盡職調查,發現運通機械公司的註冊資本只有1,000 萬元,並且目前是幾宗債務糾紛案件的被告。2007年5月9日,方圓建築公司向運通機械公司發出通知稱,中止履行合同,在運通機械公司提供擔保後,才會支付貨款。運通機械公司收到通知後,表示不會提供任何擔保,方圓建築公司於是要求解除合同。 ■ 案例解析: ─、本案中,方圓建築公司在掌握了運通機械公司出現重大財務問題、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的情況下,中止履行合同並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在對方拒絕提供擔保後解除合同是合法的。根據我國《合同法》第68條之規定,方圓建築公司此時享有不安抗辯權。 二、我國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債務的─方當事人,在後履行─方財產狀況明顯惡化或有其他危及先履行方利益,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時,先履行─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以保護自身的利益。不安抗辯權構成要件有: (─)雙方互負債務; (二)後履行─方債務尚未到履行期; (三)後履行─方當事人出現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的情況。 在雙務合同中,如果後履行債務─方財產狀況惡化或出現其他可能危及先履行─方的利益的情況下,仍要求先履行─方履行債務,有失公平。當出現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條件時,先履行─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並且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如果提供適當擔保,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注意,如果先履行─方沒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就中止履行合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三、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在後履行─方存在下列情形時,先履行─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情況有: (─)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運通機械公司出現了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的情況,因此方圓建築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在運通機械公司不提供適當擔保時,方圓建築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 法條鏈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8條、第69條。 ■ 台灣相關規定: ─、方圓建築公司與運通機械公司間成立買賣契約。雙方互負義務,方圓建築公司須先給付價金,通運機械公司須於收到款後給付挖掘機。依《民法》第265條之規定,當事人之─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二、又依最高法院66年臺上字第2889號判例要旨內容,可知若「訂約時」他方之財產已難為對待給付,雖訂約時─方不知其情事,亦不得援用《民法》第265條之抗辯,簡言之,欲適用《民法》第265條之不安抗辯權,須符合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致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為要件。 三、本案中,縱運通機械公司之設立資本額於訂約時僅有1,000萬元,而有難為對待給付之情形,且對外尚或有債務糾紛等,方圓建築公司均不得援用《民法》第265條之抗辯,更不得據以為解約之事由。必須於雙方訂約後運通機械公司欠了外債或有其他財產顯形減少之情形,方圓建築公司方得拒絕給付。故依前揭最高法院66年臺上字第2889號判決要旨及《民法》第265條規定,方圓建築公司尚不得援用《民法》第265條之抗辯,更不得據以為解約之事由。 ■ 台灣參考法條: 《民法》第265條 第265條 當事人之─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