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令:修正「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九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1020958276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4 條條文
第 24 條
I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程序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經許可者,由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入境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送核轉單位轉發申請人。
II前項申請人應自入境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憑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換領臺灣地區居留證。
III依第二十二條規定程序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經許可者,由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申請人臺灣地區居留證。
IV依第一項或前項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經許可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