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日經濟部經智字第 10204607460號令修
正發布第 4、11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4 條
發明申請案之實體審查,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提出加速審查申請者,申請費每件新臺幣四千元:
一、以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
二、適用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加速審查作業方案。
三、所請發明為綠能技術相關者。
第 11 條
I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II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SearchRange=G&id=101701&k1=%e5%b0%88%e5%88%a9%e8%a6%8f%e8%b2%bb%e6%94%b6%e8%b2%bb%e8%be%a6%e6%b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