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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修正規定

时间:2014/1/8 下午 02:56:14 点击:3085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勞職管字第1030504002號
 
修正「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生效。 
附修正「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主任委員 潘世偉
 
一、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
           及第二十九條。
 
二、 申請文件效期:
 
(一)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日前最近六十日內之求才證明書、已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
    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及
    經當地社政機關驗章之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
 
(二)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日前最近一年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
    理機關認定製造業重大投資案之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於「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
    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一日修正生效
    前,已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申請特定製程認定
    者,應檢附申請日前最近一年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
    關認定製造業特定製程行業之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於本標準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一日修正生效日起,向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申請特定製程認定者,應檢附申請日前最
    近三年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製造業特定製
    程行業之證明文件。
 
(五)申請人於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三日修正生效日起,依本標
    準第十四條之三規定申請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提高聘僱外國人比率者,
    應檢附申請日前最近三年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
    關認定製造業特定製程行業之證明文件。
 
(六)申請人於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三日修正生效日起,向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國內新增投資案或臺商資格之認定者,應檢附申請日
    前最近一年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國內新增投資案或臺商新增投資案
    之證明文件。
 
三、 申請招募外國人程序如下:
 
(一) 初次招募及入國引進:
 
1、聘僱外國人從事製造工作,於本標準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修正發布
    後三十日內,已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申請重
    大投資案:
 
(1) 雇主應一次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
 
 (2) 初次招募外國人經許可者,雇主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二年內依本標
       準第十五條之五規定聘僱國內勞工,並檢具申請書、招募許可函影本、
       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正本、聘僱國內勞工其聘僱期間滿三個月且申請當
       月前一個月之工作總時數達一百十二小時以上之在職切結書正本、原住
       民或身心障礙勞工之勞保卡及其戶籍謄本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如聘僱
       原住民或身心障礙之國內勞工需檢附)、審查費收據正本,向中央主管機
       關申請新聘僱外國人之入國引進。
 
2、聘僱外國人從事製造工作,屬特定製程之行業者:
 
  (1) 雇主應先檢具申請書、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縣市政府免辦工廠登記
       證之證明文件、機器設備證明文件【工廠設立滿一年以上者,應檢附最
       近一年依法報送稅捐機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影本(含財產目錄
       之機器設備明細及資產負債表);工廠設立未滿一年者,應檢附新購置機
       器設備發票、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或其他實際支付憑證等影本】、工廠生
       產流程圖、工廠平面圖、製造業業者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設備清單、
       公司簡介及主要產品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
       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申請特定製程之認定。
 
  (2) 雇主申請特定製程之認定,有符合新購置機器設備可認定為本標準第十
       三條附表六指定製程與產製品之機器設備,且未及刊登於年度報稅所附
       財產目錄者,得併同檢附該等購置機器設備之發票、海關核發之進口報
       單或其他實際支付憑證等影本。工廠設立滿一年以上者,並應提供銷貨
       開立統一發票影本,以供查核。
 
 (3) 資源化工業雇主除應檢附前開規定文件申請外,另應檢附事業廢棄物再
       利用許可、通過公告再利用檢核者、公民營廢棄物處(清)理機構、應
       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工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等之一證明文件。
 
 (4) 申請人應依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初次招募外國
       人。
 
 (5) 初次招募外國人經許可者,雇主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一年內檢具申
       請書、招募許可函影本、審查費收據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新聘僱
       外國人之入國引進。但取得國內新增投資或臺商新增投資案資格之初次
       招募許可者,雇主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二年內申請,且應依本標準
       第十四條之八規定引進外國人及聘僱國內勞工,其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之
       認定,依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僱用國內勞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計算
       之。
 
 3、聘僱外國人從事營造工作:
 
(1) 雇主應於重大工程開工日前六十日內,以合理勞動條件向工作場所所在
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並就招募不足人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招募外國人。
 
(2) 招募外國人經許可者,雇主應依本標準第十九條規定進用國內勞工,並
檢具申請書、招募許可函影本、進用國內勞工名冊正本及其參加勞工保險之勞保卡影本、分包工程契約書影本(國內勞工為工程分包商所聘僱而申請者需檢附)、審查費收據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新聘僱外國人之入國引進。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每進用國內勞工二人,得申請引進新聘僱外國人一人。
 
 4、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
 
     除被看護者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者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雇主應於醫
     療機構之醫療團隊評估日起十四日至六十日期間內(自醫療團隊評估之日
     起六十日內為有效期限)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招募外國人。
 
 (1) 依本標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申請者。
 
 (2) 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
     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者。
 
(3) 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
警察機關滿三個月仍未查獲者。
 
(4)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
接續聘僱或出國者。
 
(二) 重新招募及入國引進:
 
1、雇主應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四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重新
招募外國人,經認定符合本標準規定條件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就雇主得聘僱外國人人數一次核發重新招募許可,未於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扣除該部分之外國人人數。但聘僱外國人從事營造工作、家庭幫傭工作或家庭看護工作,有下列情形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營造工作:重大工程工期在三年六個月以下者,不得申請重新招募。
 
 (2) 家庭幫傭工作: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中途解約提前出國者,雇主
       得於外國人預定出國日前四個月內申請重新招募。
 
 (3) 家庭看護工作:
                    雇主應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四個月內或於外國
                    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中途解約提前出國者,於預定出國日
                    前四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重新招募外國人。除被
                    看護者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者外,雇主申請重新招募
                    時,應於醫療機構之團隊專業評估後十四日起至六十日期
                    間內(自醫療團隊評估之日起六十日內為有效期限)向中
                    央主管機關申請之。
 
2、重新招募外國人經許可者,雇主得選擇下列程序之一,申請新聘僱外國人
之入國引進:
 
(1) 原聘僱之外國人出國或外國人行蹤不明滿六個月未查獲後六個月內,雇
主得檢具申請書、招募許可函影本、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發外國人最近一次健康檢查核備函及名冊影本、出國或未出國(外國人行蹤不明滿六個月未查獲者)之外國人名冊正本、外國人出國證明文件正本或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廢止聘僱許可函影本(外國人行蹤不明滿六個月未查獲者)、審查費收據正本及直轄市、縣(市)政府驗證雇主與第二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證明書(中途解約出國申請者需檢附。但家庭類雇主於申請重新招募時已檢附,且外國人出國日期未變更者,得免附),就許可重新招募人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新聘僱外國人之入國引進。但原聘僱之外國人於核發重新招募許可前已出國者,於重新招募許可發文日起六個月內,雇主得就許可重新招募人數申請新聘僱外國人之入國引進。
 
(2) 原聘僱之外國人出國前六十日內,雇主得以切結外國人遵期出國方式,
檢具申請書、招募許可函影本(家庭類雇主免附)、出國之外國人名冊正本、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發外國人最近一次健康檢查核備函及名冊影本、審查費收據正本及直轄市、縣(市)政府驗證雇主與第二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證明書(中途解約出國申請者需檢附。但家庭類雇主於申請重新招募時已檢附,且外國人出國日期未變更者,得免附),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引進新聘僱外國人之入國引進,原聘僱外國人出國前,不得引進新聘僱外國人,並於原聘僱外國人出國後十五日內,檢具出國之外國人名冊及出國證明文件,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3) 家庭類雇主以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中途解約提前出國申請重新招募
者,應於重新招募許可發文日起六個月內就許可重新招募人數申請新聘僱外國人之入國引進。
 
(4) 家庭外籍看護工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者或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
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或家庭外籍看護工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三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應於重新招募許可發文日起六個月內,檢具申請書、招募許可函影本、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發外國人最近一次健康檢查核備函及名冊影本(外國人入國未滿七個月者免附)、外國人由新雇主接續聘僱許可函影本或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許可函影本及出國證明文件正本(雇主同意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者需檢附)、行蹤不明之外國人名冊正本、審查費收據正本,就許可重新招募人數申請新聘僱外國人之入國引進。
 
(5) 家庭類雇主經核發重新招募及入國引進許可後,家庭外籍看護工經雇主
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者或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或家庭外籍看護工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三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可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延長引進期限。
 
(三) 雇主透過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申請入國引進者,需檢附雇主透過直接聘
     僱聯合服務中心自行聘僱外國人聲明書。
 
四、 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如下:
 
(一) 申請初次招募許可應依工作類別檢附下列文件:
 
1、 海洋漁撈工作:
 
 (1)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執照及小船執照。但漁船總噸
       位二十頓以上之漁船,免附小船執照。
 
(2) 本國船員名冊正本。
 
 2、 家庭幫傭工作:
 
 (1) 雇主及受照顧人戶口名簿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2) 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聘僱許可函影本(外國人來華投資或工作申
請案需檢附)。
 
(3) 外國人來我國投資證明文件(以外資來我國投資金額達標準申請者需檢
附,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4) 雇主所任職公司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以公司營業額
達標準申請者需檢附,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5) 雇主上年度繳納所得稅之繳款書或聘僱合約影本(以年薪或月薪達標準
申請者需檢附,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6) 外國政府核發雇主曾聘僱外國人之證明文件(以年薪或月薪達標準申請
者且聘僱同一名外籍幫傭達一年以上者需檢附)。
 
(7) 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廢止聘僱許可函影本(外國人於雇主處所
     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者需檢附)。
 
 3、 製造工作:
 
(1)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重大投資案之證明
文件正本(製造業重大投資案件需檢附)。
 
(2)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核發特定製程之行業證
明文件正本。但非首次申請者,得檢附證明文件影本(製造業特定製程之行業需檢附)。
 
(3) 具特定製程資格工廠之初次招募許可函影本(申請外加就業安定費附加
數額案須檢附,但雇主同時提出特定製程初次招募許可申請者免附)。
 
(4)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國內新增投資案或臺商新增投資案之認定
證明文件正本(製造業具國內新增投資案或臺商新增投資案件需檢附)。
 
 (5) 申請聘僱外籍製造工人數試算表(製造業特定製程之行業需檢附)。
 
 4、 營造工作:
 
 (1) 重大工程合約書影本(應載明工程總金額及工期)。
 
 (2) 工程主辦機關所出具規定收取工程投標單之始日日期證明正本。
 
 (3) 招募期間聘僱國內勞工之勞保卡影本(國內招募期間聘僱國內勞工者需
       檢附)。
 
 5、 機構看護工作:
 
 (1)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2) 機構實際收容人名冊正本及收容人罹患精神病、失智症、中度以上之身
       心障礙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以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
       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申請者需檢附)。
 
 (3) 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以護理之家機構或醫院申請
       者需檢附)。
 
 (4)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以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
      人社會福利機構申請者,其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需經當地社政機關驗
      章)。
 
(5) 本國看護工職前訓練結業證明書或高中(職)以上學校家政、護理等相
關科(組)畢業證書影本(以護理之家機構或醫院申請者需檢附)。
 
(6) 聘僱外國人從事機構看護工作:依本標準第二十條申請之雇主如屬受委
託經營者,應檢附受委託辦理之契約書影本。
 
 6、 家庭看護工作:
 
 (1) 雇主及被看護者戶口名簿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2)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以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提出申請者需檢附)。但以肢體
       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或罕見疾病(限運動神
       經元疾病)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需加附註記有運動神經元疾病、肌
       萎縮性側索硬化症或巴金森氏症等其中一種疾病之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
       礙者鑑定表影本。
 
 (3) 被看護者本人最近二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申
       請者需檢附)。
 
 (4) 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切結書正本(雇主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申請者
需檢附)。
 
 (5) 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正本(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案需檢附)。
 
 (6) 入出國機場相關單位受理家庭外籍看護工行蹤不明之紀錄影本(家庭外
       籍看護工於入出國機場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者需檢附)。
 
(7) 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廢止聘僱許可函影本(外國人於雇主處所
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者需檢附)。
 
(8) 外國人由新雇主接續聘僱許可函影本(家庭看護工已由新雇主接續聘僱
申請者需檢附)。
 
 7、 外展看護工作:
 
 (1)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同意試辦外展看護服務之證明文件影本。
 
 (2)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3) 經當地社政機關驗章之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
 
 8、 雙語翻譯工作:
 
 (1) 國內外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證書影本。
 
 (2) 受聘僱第二類外國人之護照影本。
 
 (3) 受委託管理第二類外國人之委託契約書影本(應註明委託管理人數及國
       籍,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人數申請者免附)。
 
 (4)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名冊正本。
 
 9、 廚師及其相關工作:
 
 (1) 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之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
 
 (2) 受委託管理第二類外國人之委託契約書影本(應註明委託管理人數及國
       籍)。
 
(二) 申請重新招募許可除應檢附初次招募許可之文件外,另應檢附下列文件:
 
 1、 招募許可函或接續聘僱核准函影本(申請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者,得免
      附)。
 
 2、聘僱許可函及名冊影本(申請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者,得免附)。
 
 3、工程主辦機關開具之重大工程預定完工證明文件(重大工程申請者需檢
      附)。
 
 4、直轄市、縣(市)政府驗證雇主與第二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證明書(家
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中途解約出國申請者需檢附)。
 
(三)雇主透過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自行聘僱外國人聲明書(雇主透過直接聘
  僱聯合服務中心辦理者需檢附)。
 
五、 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項第三款及第三項第三款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如下:
 
(一) 審查費收據正本。
 
(二) 聘僱許可函及名冊影本。但外國人入國後 3日內出國或死亡者,或外國人
     入國後十五日內發生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者,或雇主申請聘僱許可不符
     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所補正項目屬外國人應辦事項,而外國人已出國或
     死亡者,或雇主已依規定申請聘僱許可,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經本會
     不予核發外國人聘僱許可者,得免附。
 
(三)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發外國人最近一次健康檢查核備或不予核備函(外國
人入國滿六個月出國者需檢附)或罹患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通知函及名冊影本。
 
(四) 遞補許可函及名冊影本(再度遞補者需檢附)。
 
(五)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廢止聘僱許可函影本(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
    失去聯繫者需檢附)。
 
(六) 雇主及受照顧人或被看護者之戶口名簿影本(家庭看護工申請者需檢附)。
 
(七) 工程主辦機關開具之重大工程預定完工證明文件(重大工程申請者需檢
     附)。
 
(八) 入出國機場相關單位受理家庭外籍看護工行蹤不明之紀錄影本(家庭外籍
     看護工於入出國機場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者需檢附)。
 
(九) 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許可函影本。(家庭看護工無新雇主承接而出國者需
     檢附)。
 
六、 本辦法第二十九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如下:
 
(一) 招募許可函或接續聘僱核准函影本。
 
(二) 聘僱許可函及名冊影本。
 
(三) 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發外國人最近一次健康檢查核備函及名冊影本。
 
(四) 聘僱外國人名冊正本一份(應貼妥一吋相片,且每滿五人填寫一張名冊)。
 
(五) 審查費收據正本。
 
(六) 工程主辦機關開具之重大工程預定完工證明文件(重大工程申請者需檢
     附)。
 
(七) 雇主聲明所聘僱第二類外國人展延六個月後不以該工程引進外國人切結書
     正本(重大工程申請展延聘僱許可,且工程預定完工期限在六個月以上者 
     需檢附)。
 
七、 檢附文件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所附文件,除政府機關、醫療機構、學校、航空公
司核發或開具之證明文件及審查收據正本外,應加蓋申請人印章或公司及負責人印章。申請人印章或公司及負責人印章為雇主授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使用或代刻者,應檢附雇主授權證明書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切結為雇主授權之說明書。
 
(二) 雇主檢附第二類外國人之學歷文件或外國政府核發雇主曾聘僱外國人之證
明文件係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其學(經)歷證明文件或曾聘僱外國人之證明文件之文字非中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0003/ch08/type2/gov71/num32/Eg.htm

作者:精英兩岸法律網 来源:精英兩岸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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