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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

时间:2017/3/16 上午 11:28:38 点击:1449

公(發)布日期:106-03-13

施行時間:106-03-13 中華民國─百零六年三月十三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1060951222 號令修正發布第 5、8 點條文及第 2 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二、各機關(構)、委託機關或受託團體、機構(以下簡稱機關團體)辦 理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應繕具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機密人 員(含上開三類退離職人員)或縣(市)長建檔名冊(格式如附件─ )函送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並副知當事人;人員異動 時,亦同。 五、依本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人員應填具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 國家機密人員(含上開三類退離職人員)、縣(市)長或簡任(或相 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如附件二)及 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詳閱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機密人員 (含上開三類退離職人員)、縣(市)長或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 ─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如附件三)後簽章,由機 關團體於公務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申請。 八、第三點之冊列人員欲搭乘前往大陸地區之航(船)班時,移民署經確 認已申請並經審查許可者,依─般規定查驗後,同意出境;未經申請 或已申請未經審查許可者,移民署應不同意出境,並開立禁止赴陸通 知單(如附件四)。

 

作者:精英兩岸法律網 来源:精英兩岸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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