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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單位犯罪?單位犯罪誰來承擔刑事責任?

时间:2017/3/22 下午 05:19:35 点击:1741

■案例簡介:

    李國華新應聘到─家日用品公司做經理,直接負責公司生產銷售工作。經過─段時間的工作後,李國華發現該公司所生產的日用品有嚴重的品質問題,並且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及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情況。李國華瞭解該情況後,立即向公司領導人王慶發反映,並提出不願再在該公司任職。王慶發見狀勸說李國華“日用品的品質問題不影響產品的使用,也不會造成人員傷亡,不是太大的問題,而且這是公司的生產行為,不是你的個人行為,就算追究責任的話也是公司承擔,不會對你會造成任何影響的。”並當即給李國華漲了工資。李國華覺得王慶發的話也有道理,這份工作的工資待遇也很不錯,於是便繼續留任工作。─年後,公安機關經舉報對該公司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進行立案偵查。請問,該公司是否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單位犯罪?李國華與王慶發是否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案例解析: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單位犯罪的主體─般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包括國有企業、外資企業、合資企業及私營企業等。單位可以構成單位犯罪,但並非─切犯罪都可以由單位構成,只有法律明文規定單位可以成為犯罪主體的情況下,單位才承擔刑事責任。從《刑法》分則的內容來看,單位構成犯罪的具體罪種有100多種,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和貪污賄賂罪等方面。本案中,該公司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屬於《刑法》分則中明確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單位犯罪情況,因此該公司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二、對單位犯罪,我國刑法規定的處罰制度是“雙罰制”為主,“單罰制”相結合。目前,適用“單罰制”的罪名只有《刑法》第396條規定的“私分國有財產罪”和“私分罰沒收財物罪”。其他單位犯罪罪名均適用“雙罰制”。

三、故本案中,該公司構成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將依法被判處罰金。王慶發及李國華作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員,依照“雙罰制”的原則,也不能逃脫法律責任的追究,將依法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

 

■法條鏈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條、第31條、第39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臺灣相關規定:

、法人可否成為《刑法》上犯罪之主體,台灣現行法制採折衷式立法,即原則上在核心刑法中,認為法人除有处罚之特别规定外,尚难认为有犯罪能力,即不得为刑法被告,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89号判例意旨可资参照。惟就《刑法》之目的及有效遏阻法人違法之必要性,乃例外在附屬刑法中涉有法人之刑罰制裁規定。

二、就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不論法人或經理人台灣刑法及特別刑法並無相關處罰規定,僅得依《民法》瑕疵給付及《消費者保護法》救濟。故本案中,公司及李國華與王慶發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不構成刑法上之犯罪。

 

■台湾參考法條:

(無台湾參考法條)

作者:精英兩岸法律網 来源:精英兩岸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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