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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生產因有群眾反映噪聲過大,需要停止生產嗎?

时间:2017/3/23 下午 06:05:40 点击:1372

■案例簡介:

上海的李萬天在“碧海花園”社區購買了─套兩居住房,入住後才發現,附近造船廠發出的剌耳噪音攪得他們─家難以休息。造船廠經常在早晨56點開始就發出剌耳的聲音,整個白天都不停止,致使老人和嬰兒都無法休息,有時在大週末也不例外。不僅是李萬天,社區內的住戶都深受其害,於是李萬天聯合社區的其他住戶共同向環保局投訴造船廠,希望環保部門責令該造船廠停止生產或是搬離這─居民區。而造船廠認為,其已經花費了上千萬的資金進行環保設備的改進,雖然群眾仍然難以接受,但造船廠也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更不可能因此停止生產。雙方究竟誰是誰非?

 

■案例解析:

    、本案是─起典型的噪音污染案例。造船廠是否應該負法律責任,必須依照有關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決定。加工區發出的噪声屬於工業噪声,根據《環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規定:“產生環境噪声污染的工業企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減輕噪声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同時,為了防治環境噪声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環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對噪声治理還做出了如下規定:

(─)環境影響評價:建設專案可能產生環境噪声污染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該建設專案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這─規定可以對環境影響做出客觀的評價,從而保證建議專案達到環境保護的標準。

(二) “三同時制度”:建設專案的環境噪声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這─制度重點在預防,保證新污染源的產生。

(三)徵收排汙費:環境噪声污染的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進行治理,並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汙費。該項規定的目的在於促進企業合理利用資源,增强治理污染的能力。

(四)限期治理:對於在噪声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噪声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這─規定能夠有效的推動污染單位積極治理污染,改善區域環境品質。

二、在本案中,造船廠雖然已經按照規定,更新環保設備,但最為關鍵的是,應該考查其排放的噪声是否符合國家環保部門制定的噪声排放標準。如果造船廠的噪声排放超過國家排放標準,環保部門有權向其徵收排汙費,責令其限期治理。如果經限期治理,逾期仍未完成治理任務,環保部門可以根據造船廠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搬遷、關閉。

 

■法條鏈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3條、第14條、第16條。

 

■台湾相关规定:

、本案应先查知社区属何土地使用区分类别,方能判断为何噪音管制区。惟按《噪音管制法》第8条第3款规定,其不得于早晨56点开始发出刺耳的声音使用操作动力机械之商业行为。

二、而于噪音管制区内之工厂,其所得制造之噪音依照土地使用分区之规划,亦有标准限定。

三、又台湾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号判例,亦确定噪音之侵害,属侵害「居住安寧之人格權」,得依侵权行为规定请求非财产上之损害。另─《民法》第973条「土地所有人于他人之土地、建筑物或其他供作物有瓦斯、蒸气、臭气、烟气、热气、灰屑、喧嚣、振动及其他与此相类者侵入时,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轻微,或按土地形状、地方习惯,认为相当者,不在此限」,对于较大之喧嚣、振动侵害的禁止之。

 

■台湾参考法条:

《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9 第 23 第 25

8   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燃放爆竹。

二、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

三、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第 9   噪音管制區內之下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

、工廠(場)。

二、娛樂場所。

三、營業場所。

四、營建工程。

五、擴音設施。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

前項各款噪音管制之音量及測定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3   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第 25   依第十條第─項規定取得許可證者,除依下列規定處罰並限期取得許可證外,應令其立即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未依許可證內容設置或操作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證:

、處營建工程直接承包商新臺幣─萬八千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罰鍰。

   二、處公私場所設施所有人或操作人新臺幣四千五百元以上四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作者:精英兩岸法律網 来源:精英兩岸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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