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簡介:
王背凱,於2000大學畢業後到金絲縷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其工作崗位是設計人員。2008年6月1日雙方簽訂了自2008年6月1日至2011年6月1日的勞動合同。2009年7月20日,王背凱不辭而別,跳槽到另一用人單位工作。2009年8月18日,公司遂以王背凱違返合同約定為由,追究其責任,2009年8月20日,王背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要求勞動仲裁委員會確認其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理由是:公司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只規定了勞動期限、勞動報酬和勞動紀律,沒有包括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工作內容、勞動合同終止條件等必備條款,違反了法律。王背凱請求是否能得到支持?
■ 案例解析:
一、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是指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只有完全具備這種條款,勞動合同才能依法成立。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7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如果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不具備或者遺漏必備條款的,根據本法第81 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至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沒有完全具備法律規定的必備條款,該勞動合同是否無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的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三、綜上所述,勞動合同不完全具備必備條款並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和強制性規定,沒有侵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也不屬於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的情形,因此該勞動合同有效,所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駁回王背凱的仲裁請求。
■ 法條鏈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7條、第18條、第26條、第81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8條。
■ 臺灣相關規定:
勞動契約為私法上之契約,基於契約自由,勞雇雙方可在不違反法令強制禁止規定下,本誠信原則簽訂。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動契約應記載之事項,然其並未規定違反之效力,且其規定於施行細則,故應屬《民法》第71條但書之規定,而非效力規定。故必備條款欠缺,勞動契約仍為有效,王背凱之請求無理由。
■ 臺灣參考法條:
《民法》第71條
第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
第7條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左列事項:
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
二、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
四、有關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有關事項。
五、資遣費、退休金及其它津貼、獎金有關事項。
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工作用具費有關事項。
七、安全衛生有關事項。
八、勞工教育、訓練有關事項。
九、福利有關事項。
一○、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有關事項。
一一、應遵守之紀律有關事項。
一二、獎懲有關事項。
一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