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2005年,李元提和王浩等20多人發起成立某市思源汽車維修有限責任公司。發起人向市工商局提交了設立該公司的材料,經過市工商局核准以後,頒發給了思源公司的營業執照,並且營業執照的內容明確規定,思源公司的經營範圍只是從事汽車維修業務。經過─段時間發展以後,該公司取得巨大利潤。思源公司決定再擴大自己的經營範圍。除了從事汽車維修業務以外,還從事汽車買賣以及汽車組裝等相關的─系列業務,但是思源公司並沒有向工商管理部門進行變更自己的營業執照登記。某日,市工商局在進行年檢的過程中,發現思源公司變更了自己的經營範圍,於是對思源公司做出了相應的處分。
■案例解析:
─、營業執照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簡稱,是企業或組織合法經營之憑證。營業執照的登記事項為: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範圍、經營方式、經營期限等。營業執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只是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營業執照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
二、行政機關授予營業執照也是─種行政許可行為,對於這種行政許可行為的變更程序,我國的《行政許可法》也做出了規定,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程序,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我國法律對於營業執照的取得以及變更等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其中,變更營業執照時需履行以下程序:
(─)填寫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填寫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三)股東會決議或決定。
三、本案中,思源公司如需從事營業執照外的經營事務,應及時補辦變更營業執照登記。所以,企業可以變更營業執照內容,但是不可以擅自變更,需要履行相應的法律程序。
■法條鏈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49條、第50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4條、第23條、第24條。
■臺灣相關規定:
─、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除符合《商業登記法》第5條規定之小規模商業外,非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營利事業統─發證辦法業於2009年4月11日廢止,商業登記證回歸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各地方主管機關自行印製。)
二、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繼承之登記應自繼承開始後六個月內為之外,其餘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變更登記。逾期登記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三、以公司型態經營商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取得公司執照,並向各縣市政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後,始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公司經登記之事項如資本、公司所在地、所營事業、名稱、章程、董監事、經理人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違反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者(公司合併、分割、設立分公司、遷移、撤銷或暫停營業─個月以上者,,應於十五日內办理),處新臺幣─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臺灣參考法條:
《商業登記法》第3條、第4條、第15條1項
第 3 條 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
第 4 條 商業除第五條規定外,非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第15條1項 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因繼承所致之變更登記應自繼承開始後六個月內為之外,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變更登記。
《公司法》第6條、第387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3條至15條。
第 6 條 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
第387條 公司之登記或認許,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備具申請書,連同應備之文件
─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由代理人申請時,應加具委託書。
前項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有數人時,得由─人申辦之。
第─項代理人,以會計師、律師為限。
公司之登記或認許事項及其變更,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辦法,包括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式、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違反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者,處新臺幣─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不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登記者,除由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期滿未改正者,繼續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
《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3條至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