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对台投资 >> 台湾最新法规 >> 内容

增訂、刪除並修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條文

时间:2017/5/2 下午 03:22:45 点击:1448

()布日期:106-04-19
施行時間:106-04-19


中華民國─百零六年四月十九日總統華總─義字第 106000472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48  條條文;增訂第 7-1  條條文;並刪除第 51718  條條文

 

 

2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

 

3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犯第─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九十條第二項但書、第三項及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以前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4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千萬元以下罰金。

           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者,依前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成員脫離者,處─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5     (刪除)

 

7-1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條至第六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條之罰金。但法人或自然人為被害人或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監督責任或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8     犯第三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犯第四條、第六條之罪自首,並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各該條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17    (刪除)

 

18    (刪除)

作者:精英兩岸法律網 来源:精英兩岸法律網
  • 精英兩岸法律網 © 2010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verved. 
  • E-mail:service@e-law.tw Phone:02-83695868 移ICP备070059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