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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法規新知 (2014.09.01)

时间:2014/9/1 下午 06:30:27 点击:1929

與收養子女相關之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712 號 

                                          

民國 102 10 04

 

解釋爭點:

 

已有子女或養子女之臺灣地區人民欲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法院應不予認可之規定,違憲?

 

解釋結論:

 

違憲,已有子女或養子女之臺灣地區人民可以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

 

解釋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一、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其中有關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法院亦應不予認可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收養自由之意旨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佈之日起失其效力。」

 

參考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5

 

「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除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項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

一、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

二、同時收養二人以上為養子女者。

三、未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收養之事實者。」

作者:精英兩岸法律網 来源:精英兩岸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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