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收養子女相關之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712 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4 日
解釋爭點:
已有子女或養子女之臺灣地區人民欲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法院應不予認可之規定,違憲?
解釋結論:
違憲,已有子女或養子女之臺灣地區人民可以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
解釋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五條第壹款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有下列情形之壹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壹、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其中有關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法院亦應不予認可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收養自
參考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5條
「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除依民法第壹千零七十九條第五項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
壹、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
二、同時收養二人以上為養子女者。
三、未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收養之事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