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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时间:2014/1/2 下午 04:52:06 点击:2486

經濟部令:修正「商標電子申請實施辦法」名稱為「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並修正部分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六日經濟部經智字第 10204606860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第 2、10、16 條條文;增訂第 5-1、15-1、15-2 條條
文;並自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一日施行(原名稱:商標電子申請實施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商標電子申請:指使用商標專責機關所規定之軟硬體資訊設備傳送商標電
               子申請文件。
 二、使用人:指為商標電子申請之商標申請人或其代理人。
 三、商標電子申請文件:指使用人依商標專責機關所規定之商標電子申請表單
                        所填寫之申請書及其所附之電子檔。
 四、電子傳達:指使用人利用網際網路之方式,將商標電子申請文件傳送至商
                標專責機關之資訊系統。
 五、資訊系統:指產生、送出、收受、儲存或其他處理電子形式訊息資料之系
               統。
 六、電子憑證:指依電子簽章法許可之憑證機構簽發之有效憑證。
 七、數位簽章:指依電子簽章法規定之數位簽章。
 八、電子簽名:指申請人或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所製成之影像檔。
 九、電子公文:指商標專責機關於商標申請及其相關程序中,以電子方式
                作成之各式公文書。
 十、受送達人:指以紙本或電子方式為商標申請及其相關程序,同意商標
               專責機關為電子送達之人。
 十一、電子送達:指商標專責機關將電子公文傳送至電子公文下載平台,
                 並經受送達人下載該電子公文。
 十二、電子公文下載平台:指商標專責機關提供受送達人下載電子公文之
                         資訊系統。
 
第 5-1 條 
商標電子申請文件所載代理人有二人以上時,得由其中一人為代表以其電子憑證傳送,其餘未為傳送者,除有表示異議外,均推定已受委任。
第 10 條  
I商標專責機關依第七條至前條規定通知使用人,應以電子郵件或商標專責機關
   提供之其他方式通知之,不另以紙本送達之。
II商標專責機關依前項規定之方式通知失敗者,應依前項規定之方式再通知一
   次。
III使用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信箱可正常收受郵件之狀態,並於電子傳達後適
    時查閱商標專責機關之通知。
 
第 15-1 條
I第十五條之一商標專責機關應送達商標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之公文,得以儲存於
 電子公文下載平台之電子公文代之,其與紙本公文有同一效力。
II商標專責機關就商標案件為電子送達前,應經商標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同意。
III前項同意,由商標專責機關訂定電子形式之同意書,供商標申請人或其代理
    人簽署。
 
第 15-2 條
I商標專責機關得以電子郵件通知受送達人至電子公文下載平台下載該電子公
 文。
II同一申請案如有二個以上送達處所相同之代理人,若其中一人同意電子送
   達,則不另行寄送紙本公文。
III同一申請案如有二個以上送達處所相同之受送達人,任一受送達人均有下載
    電子公文之權限,但其中一人下載完成後,其他人即不得下載。
IV電子送達之時間,以商標專責機關之資訊系統所記錄受送達人下載電子公文
   之時間為準,並自次日起算法定期間。
V受送達人未於商標專責機關傳送電子公文至電子公文下載平台後五個工作日
 內下載電子公文者,商標專責機關應取下該電子公文,改以紙本公文送達之。
 
第 16 條  
I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II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
   日施行。
III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一
    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作者:精英兩岸法律網 来源:精英兩岸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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