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台商服务 >> 大陆最新法规 >> 内容

法律法規新知 (24)

时间:2014/3/25 下午 01:10:47 点击:3377

法律法规新知                                       (24)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实施 网购可七天无理由退货

 

七天无理由退货、严禁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营网店需要实名认证……备受关注的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于315日起开始正式实施,同时现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网络购物享受7天后悔权

 

  伴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实施的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网络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利用技术手段不正当竞争、经营网店需要实名认证以及消费者维权细化措施等方面有了细化的补充性规定。与修订前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相比,修订后的新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网络购物中,除网上购物的消费者定制的、鲜活易腐的商品、拆封的音像数码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外,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此项规定与同日开始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网购商品过程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条款一致。虽然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有了“后悔权”,但消费者也要为“后悔”买单,承担退货运费。

 

  此外,新办法还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由此,消费者在购物索要发票等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时,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在产生纠纷时,可作为消费投诉的依据。

 

  严禁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据媒体报道,家住北京的刘女士,一次在网上购买了一套高档化妆品后,每天会接到化妆品、服装、饰品等商家的推销电话,对方甚至还知道其家庭住址,对此刘女士感到非常苦恼,经过相关机关调查是购物过程中商家泄露了自己的个人信息。对于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等具有保密义务,不得任意披露。

 

  此外,为了能更好的避免以及解决网购过程中产生的节分,新办法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管辖范围更广监管力度加大

 

  开始实行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监管的范围更加广泛,包含了对网络交易主体、客体和行为三方面的规范,涵盖了网络销售商品以及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支付结算、物流、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等各种营利性行为。

 

  恶意给同行打差评、虚假交易、刷单是近年来伴随电子商务而产生一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网络市场的经营秩序,消费者也深受其害。对此,《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针对网络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现颁发规定:不得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对于上述的相关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将进行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者:精英兩岸法律網 来源:精英兩岸法律網
大陆司考培训名师
联系我们

  • 精英兩岸法律網 © 2010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verved. 
  • E-mail:service@e-law.tw Phone:02-83695868 移ICP备070059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