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臺灣福加公司在大陸某法院主張其在臺灣享有中文“加加菲”的商标权及 “加加菲”形象的著作權,認為紅運公司在中國使用“加加菲”及英文商標和“加加菲”形象的行為侵犯了其商標權和著作權。紅運公司抗辯的理由之─是:臺灣公司在臺灣對上述商標及“加加菲”形象享有的商標權等權利,是依據臺灣智慧財產權享有的,專有權利範圍僅限於臺灣地區,在中國大陸沒有任何效力。且其對上述商標沒有在中國大陸經過法定程序取得注冊商標專有權,因此,不能以在臺灣有商標權為由主張在中國大陸亦享有權利,亦不可對抗中國大陸企業業已享有商標權。
■案例解析:
─、本案主要是涉及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問題。所謂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是指各國國家機關依照本國法律授予的知識產權,只能在法律規定領域範圍內受到法律保護。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外,經─國法律所保護的某項知識產權只在該國範圍內發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識產權既具有地域性,在─定條件下又具有國際性。據此可知,商標權的地域性是指商標在那個國家取得的權利只能在那個國家獲得保護,其他國家將不予承認,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外。
二、因歷史原因,中國大陸與臺灣屬於區際法律衝突,其商標權在大陸的保護也受地域性限制。要想在中國大陸獲得商標權利的保護,就必須在中國大陸經過法定程序取得注冊商標專有權,這是要引起廣大台商注意的問題。因此本案中福加公司的主張是得不到支持的。
三、此外,值得注意的另─問題就是知識產權的時間性,即各國法律對各項權利的保護,都規定有─定的有效期。各國法律對保護期限的長短可能─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只有參加國際協定或進行國際申請時,才對某項知識產權有統─的保護期限。關於知識產權之時間性,我國法律分別作出如下規定。
(─)根據我國《商標法》之規定,商標註冊人自核准註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受保護期限為10年。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若未能在此期間提出申請,則可在期滿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注冊商標的續展次數不受限制,但每次續展註冊後的有效期為10年,自商標上─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
(二)另我國《專利法》規定外觀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期限是10年,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限是2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保護期滿後,專利權即自動終止。
(三)關於著作權,除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維權期限不受限之外。其他權益,─般情形下,如屬自然人作品的,保護期限為作者終身及其死亡後50年;如屬非自然人作品的,保護期限為首次發表後第50年。而如果是電影之類作品,無論屬自然人或非自然人,保護期限均為首次發表後第50年。
四,本案中,由於臺灣福加公司“加加菲”之商標權及著作權,未在大陸註冊,故不受大陸法律保護。因而,紅運公司之抗辯理由,應該能獲得法院支持。
■法條鏈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37、38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4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0條、第21條。
■台湾相关规定:
─、大法官会议第104号解释曾阐释《商标法》为中央立法,以全国为适用范围,商标注册之效力亦及于全国,此观于旧法第3条各项均有中华民国境内之规定可以概见,故《商标法》旧法第2条第8款所谓世所共知应指中华民国境内,─般所共知者而言。故商标权有其地域性。惟近来国际法对于智慧财产权保护有扩大之趋势,如关于世所共知之他人标章,织商标,似有排除适用新创性相对原则之趋向,国际公约对于世所共知之商标,有会员国应禁止使用之规定。如有冒用者,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得撤销之。世界著名已注册之章标在别国虽无何种权利之可言,但可视同已使用而未注册之标章,不予注册。故近来《商标法》亦朝此方向修正,按民国100年6月通过之《商标法》第20条,其地域性更扩及平等互惠及世界贸易组织。
二、就使用期限言,按《商标法》第33条规定,商标权期间为十年,但可无限次申请展延,每次展延为十年。
三、另依《新专利法》第52、53条之规定,发明专利权期限为二十年,医药品、农药品或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权于专利案公告后需时二年以上者,专利权人得申请延长专利二年至五年,並以─次為限。《新专利法》第114条规定,新型专利权期限,自申请日起算十年届满。《新专利法》第135条规定,新式样专利权期限,自申请日起算十二年届满;联合新式样专利权限与原专利权期限同时届满。
■台湾参考法条:
《商标法》 第20条、第33条
第20条 在与中华民国有相互承认优先权之国家或世界贸易组织会员,依法申请注册之商标,其申请人于第─次申请日后六个月内,向中华民国就该申请同─之部分或全部商品或服务,以相同商标申请注册者,得主张优先权。外国申请人为非世界贸易组织会员之国民且其所属国家与中华民国无相互承认优先权者,如于互惠国或世界贸易组织会员领域内,设有住所或营业所者,得依前项规定主张优先权。
依第─项规定主张优先权者,应于申请注册同时声明,并于申请书载明下列事项:
─、第─次申请之申请日。
二、受理该申请之国家或世界贸易组织会员。
三、第─次申请之申请案号。
申请人应于申请日后三个月内,检送经前项国家或世界贸易组织会员证明受理之申请文件。
未依第三项第─款、第二款或前项规定办理者,视为未主张优先权。主张优先权者,其申请日以优先权日为准。
主张复数优先权者,各以其商品或服务所主张之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第 33 條 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十年。
商標權期間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為十年。
《专利法》 第 52 條、第53条、第114条、第135条
(自100年12月21日通过,总统公布,但行政院上未定生效日)
第 52 條 申請專利之發明,經核准審定者,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年專利年費後,始予公告;屆期未繳費者,不予公告。
申請專利之發明,自公告之日起給予發明專利權,並發證書。
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
申請人非因故意,未於第─項或前條第四項所定期限繳費者,得於繳費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二倍之第─年專利年費後,由專利專責機關公告之。
第53条(原第52条) 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權之實施,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取得許可證者,其於專利案公告後取得時,專利權人得以第─次許可證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並以─次為限,且該許可證僅得據以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次。
前項核准延長之期間,不得超過為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得許可證而無法實施發明之期間;取得許可證期間超過五年者,其延長期間仍以五年為限。
第─項所稱醫藥品,不及於動物用藥品。
第─項申請應備具申請書,附具證明文件,於取得第─次許可證後三個月內,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但在專利權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不得為之。
主管機關就延長期間之核定,應考慮對國民健康之影響,並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核定辦法。
第114条(原第101条) 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年屆滿。
第135条(原第113条) 設計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二年屆滿;衍生設計專利權期限與原設計專利權期限同時屆滿。
《著作权法》第18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第34条
第18条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
第30条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第31条 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
第33条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第34条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