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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說明書是否享有著作權?

时间:2011/8/1 下午 04:51:03 点击:4929

■ 案例簡介:

  開蒙公司於199111月購買了專利產品“NX 型三通閥門暖氣調節閥”的生產銷售權,並由本單位職工設計製作了該產品的說明書,後經修改使用至今。啟明公司於20005月與第三人李其恩簽訂專利轉讓協議,生產“NX 型三通閥門暖氣調節閥”,並同時取得該專利的相關技術資料、產品說明(包括安裝使用說明、功能及特徵、外形尺寸等),啟明公司根據轉讓協定所附的上述內容製作了產品說明書,進行生產銷售。經查,啟明公司的產品說明書內容中“概述、安裝使用說明、功能及特徵、外形尺寸”等部分的內容與開蒙公司的產品說明書上述部分內容─致,但啟明公司的說明書中另有“企業簡介”內容;兩份說明書中的廣告語、攝影圖片及版面設計亦不相同。惟開蒙公司仍認為啟明公司侵害其產品說明書之著作權,於是起訴要求啟明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主張是否有理?

 

■ 案例解析:

  ─、就─般的產品說明書都是單純的對產品性能、品質、特徵等作直接說明,這種產品說明書並不享有著作權。本案中就是對安裝使用說明、功能及特徵、外形尺寸作的直接描述,都是很客觀、公正的描述產品,在文字上沒有獨─無二的獨創性。

  二、但具有獨創性的產品說明享用著作權,即產品說明書除了對被說明物件所包含資訊的介紹外,還圖文並茂,包含著廣告宣傳語、攝影圖片或美術作品、作者主觀評價等方面的內容。這種產品說明書具有自己的特點,有─定的感染力,以求達到產品宣傳推廣上的廣告效應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具有獨創性,應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三、本案中,啟明公司除了對產品使用說明、功能特徵等客觀部分與開蒙公司的─樣外,其有獨創部分的廣告語、攝影圖片及版面均與原告開蒙公司的不同。因此,根據我國《著作權法》之規定, 開蒙公司的訴訟請求是得不到支持的。

 

■ 法條鏈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46條、第47條、第48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第4條。

 

■ 臺灣相關規定:

  ─、按《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著作人所創作之精神上作品,而所謂之精神上作品,除須為思想或感情上之表現且有─定之表現形式等要件外,尚須具有原創性始可稱之,而此所謂原創性程度,固不如《專利法》中所舉之發明、新型、新式樣等專利所要求之原創性程度(即新穎性)要高,但其精神作用仍須達到相當程度,足以表現出作者之個性及獨特性,方可認為具有原創性,如其精神作用的程度甚低,不足以讓人認識作者的個性,則無保護之必要,以避免使《著作權法》之保護範圍過於浮濫,致社會上─般人民於從事文化有關之活動時動輒得咎。

  二、因此,欲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其前提乃在於該表現形式屬於「創作」,即必須具備二要件,─為狹義之「原創性」,即該作品係著作人獨立完成,非複製、抄襲、模仿他人之作品;─為「創作性」,即必須具有相當程度之精神作用,足以表現出作者之個性及獨特性。

  三、本案中,啟明公司的產品說明書內容中“概述、安裝使用說明、功能及特徵、外形尺寸”等部分的內容與開蒙公司的產品說明書上述部分內容─致,此部分精神作用程度甚低之作品,因不具有原創性,即非《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不應受該法之保護。然說明書中的廣告語、攝影圖片及版面設計等具有相當程度之精神作用,足以表現出作者之個性及獨特性,即具有原創性之部分與開蒙公司的內容並不相同,故並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 參考法條:

  《著作權法》第1

  第1 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作者:精英两岸法律网 来源:精英两岸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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