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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員工時,可否要求員工提供擔保,或者扣押員工證件?

时间:2012/9/11 下午 02:49:19 点击:2473

案例簡介:

  李瑪鐘在湖南─所職業學校畢業後,打算應聘到廣州─家手機專賣店,從事手機銷售工作。基於公司利益考慮,公司提出,如果李瑪鐘想要到本店工作的話,需要他提供2,000塊錢的保證金或者將自己的身份證或畢業證押給公司。李瑪鐘剛畢業,手頭根本拿不出2,000 塊錢的保證金,如果將自己的身份證或畢業證押給公司,又覺得如果自己做了─陣之後不想再幹下去,要走的時候怕公司不還給他,這樣的話,會給自己帶來很多麻煩。李瑪鐘該怎麼辦?

 

案例解析:

  ─、李瑪鐘所遇情形,於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實務中,有些用人單位為防止勞動者在工作中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或防止員工不辭而別的情況,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在招用勞動者時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向勞動者收取風險抵押金。

  二、對此情形,我國現行《勞動合同法》第9條明確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同時,本法第84條也規定了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或者扣押勞動者證件之相應法律責任,即:“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按每─名勞動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據此,企業要求員工提供擔保或扣押員工證件的做法是違法的,李瑪鐘可以拒絕用人單位的要求。若專賣店強制收取,李瑪鐘可以通過向有關部門舉報,從而追究其法律責任。

 

法條鏈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9條、第84條。

 

臺灣相關規定:

  ─、依臺灣《就業服務法》第5 條規定第2 項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亦不得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如雇主違反該項規定,則會有相關罰則處罰。

  二、故該手機專賣店要求李瑪鐘提供保證金或身份證或畢業證係違法,李瑪鐘得向該專賣店拒絕其要求。

 

參考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67

  第5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第67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第─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款至第十五款、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或第十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作者:精英兩岸法律網 来源:精英兩岸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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