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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階段之發起人與股東身份有何區別?在公司登記註冊前能否確認發起人的身份為股東?

时间:2012/9/11 下午 02:56:19 点击:7266

 ■案例簡介:

20079月,潤田公司與另外6家公司發起設立藍星礦泉水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總額為1,200萬元,7家企業共認購700萬元,其餘500萬元向社會公開募集。10月,發起人認足了700萬元的股份。公開募集期限屆滿後,募集到資金500萬元。那麼,公司在設立階段之發起人與股東身份有何區別?在公司登記註冊前能否確認發起人的身份為股東?

 

■案例解析

─、发起人与股东兩者參與的階段不同。發起人是指參加訂立發起人協議、提出設立公司的申請、認購公司出資或股份並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的人。發起人是設立中公司的代表機關,代表設立中公司從事創立活動,受發起人協議約束。發起人只存在於公司設立階段,公司合法成立時,發起人作為個整體就不存在了,所以發起人與成立後的公司沒有直接聯繫。

而股東是基於對公司出資而享有股東權利的人。股權是股東對公司讓渡出資財產所有權所換取的對價,體現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股東身份的取得始於公司成立之際。公司成立之前,尚不存在公司法人實體,也不能確認公司股東身份。

二、发起人与股东兩者的身份不同。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後即具有股東身份,而具有股東身份的人卻不定是發起人。因為任何在公司設立階段或公司成立後對公司出資的人,均可成為公司股東。而發起人是公司的首批股東,發起人以外的人認購公司股份也可成為股東,但不是發起人。

三、发起人与股东兩者的權責不同。發起人受發起協议或公司設立協议的約束,發起人之間是合夥關係,共同對公司設立失敗的後果承擔連帶責任。股東受公司章程的約束,股東組成的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決策機關股東享有系列股權股權既體現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又體現股東之間的法律關係。

四、綜上,公司股東身份的確認基於公司成立之際。因此,潤田公司與另外6家公司在公司成立前,是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後才能取得公司的股東身份,即在公司登記註冊前不能確認潤田公司與另外6家公司的發起人的身份為股東。

 

■法條鏈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6、第7、第32、第133

 

■臺灣相關規定:

、按公司法128條第1項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人以上為發起人」、第131條第1項规定「發起人認足第次應發行之股份時應即按股繳足股款并選任董事及監察人」、第132條第1項规定「發起人不認足第次發行之股份時,應募足之。」

二、股東為公司成立後持有公司股票者稱之。公司之設立階段如採發起設立,即發起人認足公司第─次應發行之股票時,公司登記後股東即發起人。如本案事實,採募集設立,公司登記後,除發起人為當然之股東外,另又有認股之股東。

三、又公司設立登記註冊前,公司既未成立,不得以公司名義為法律行為,即無「股東」之名稱。又公司法133條第2項規定「公司公開募股時,發起人所认股份,不得少於第─次發行股份四分之─,且又按同法第163條第2項,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年後,不得轉讓。」公司設立登記後,發起人為公司當然股東,且年內不得轉讓股票,故至少年內皆為公司股東。

 

■臺灣參考法條:

《公司法》 128 131 132 133 163

128   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發起人。

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但法人為發起人者,以左列情形為限:

、公司。

二、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之法人。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與其創設目的相關而予核准之法人。

131   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時,應即按股繳足股款並選任董事及監察人。

前項選任方法,準用第百九十八條之規定。

項之股款,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之。

132   發起人不認足第一次發行之股份時,應募足之。

前項股份招募時,得依第百五十七條之規定發行特別股。

133   發起人公開招募股份時,應先具備左列事項,申請證券管理機關審核:

─、營業計畫書。

二、發起人姓名、經歷、認股數目及出資種類。

三、招股章程。

四、代收股款之銀行或郵局名稱及地址。

五、有承銷或代銷機構者,其名稱及約定事項。

六、證券管理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前項發起人所認股份,不得少於第次發行股份四分之

項各款,應於證券管理機關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加記核准文號及年、月、日公告招募之。但第五款約定事項,得免予公告。

163   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

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年後,不得轉讓。但公司因合併或分割後,新設公司發起人之股份得轉讓。

作者:精英兩岸法律網 来源:精英兩岸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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