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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时间:2013/9/17 下午 12:07:33 点击:22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五日經濟部經審字第 1020460428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7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四、臺灣地區公司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其業務活動範圍,以在大陸地區從事簽約、報價、議價

    投標、採購、市場調查、研究業務或其他相關活動為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七、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應由申請人檢附申請書、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他主管機關

    指定之文件向投審會申請。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之活動範圍,並由主管機關依本辦法第四

條核定。

八、投審會受理申請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應先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據國家安全及經濟發展

    之考量審查之,必要時得邀集相關機關共同組成專案小組審議決定。

 

作者:精英兩岸法律網 来源:精英兩岸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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