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五日經濟部經審字第 1020460428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7、8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四、臺灣地區公司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其業務活動範圍,以在大陸地區從事簽約、報價、議價、
投標、採購、市場調查、研究業務或其他相關活動為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七、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應由申請人檢附申請書、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他主管機關
指定之文件向投審會申請。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之活動範圍,並由主管機關依本辦法第四
條核定。
八、投審會受理申請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應先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據國家安全及經濟發展
之考量審查之,必要時得邀集相關機關共同組成專案小組審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