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陸法字第1029907756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 條條文;並增訂第 9-1條條文。
第 9-1 條 前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事項如附表。
數機關對廣告活動或其內容均有管轄權者,由各該機關協調單一機關統一管轄,或由主要
廣告活動內容之權責機關統一管轄;數廣告活動內容具關聯性、整體性,有統一管轄之必
要時,亦同。
不能依前項規定確定管轄之機關,或各機關均認為無管轄權時,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協調
確定。
第 10 條 第九條情形,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處理如有疑義,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廣告活動或其內容有為中共從事具政治性目的之宣傳,或違背現行大陸政策之疑義者,
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邀集相關機關,並得視個案性質邀請熟諳法律、廣告、行銷或大陸
事務之學者、專家、相關團體等,共同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將審議建議送請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依權責處理。
二、前款以外之情形,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情形會商相關機關、學者、專家或相關團體
後,本其權責認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