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三十日中央銀行台央外柒字第 1020019320 號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210005240號令會銜發布廢止「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
原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8條第4項,在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建立前訂定之「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茲因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已建立而失法據,爰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予以廢止。
上述辦法廢止後,有關人民幣業務之管理,原則上將準用「管理外匯條例」、「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偽造變造外國幣券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至銀行業辦理人民幣現鈔買賣業務所涉人民幣現鈔之拋補,回歸市場機制,無須經許可即得自由拋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