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对台投资 >> 相关政策政令 >> 内容

金管會對陸銀參股金融機構之說明

时间:2013/9/25 下午 05:44:53 点击:1761

           金管會表示,在大陸臺商需要本國銀行前往當地提供融資服務,為爭取本國銀行前往大陸服務當地臺商,難以僅要求對方開放市場,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承諾事項,在「以臺灣為主,對人民有利」之前提下,對陸銀參股本國金融機構部分,在考量不同類型金融機構經營權之穩定下,將以差異方式提高目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規定之陸銀參股比率。

        金管會表示,關於提高陸銀參股投資限額之差異方式包括:(1)單一陸銀投資我國上市櫃銀行及金控之持股比率提高至10% (加計QDII不得逾15%)。(2)單一陸銀投資我國未上市櫃銀行及金控投資比率提高至15%。(3)單一陸銀投資金控子銀行之比率可達20%

        另基於下列考量,尚不會致影響金融機構經營權及國內金融市場之穩定:

一、 陸銀參股投資係屬策略聯盟,需經各公司董事會通過,與陸銀參股合作有關之約定、參股比率、業務開展等可由董事會綜合考量。

二、 前述比率為法定最高投資比率,各金融機構可依自身情況在控制範圍內與陸銀商定參股比率。

三、 為厚植金融機構之資本,陸銀參股限定須發行新股,陸銀尚不得以公開收購方式進行投資。

四、 陸銀申請參股應檢具董事會議事錄及參股投資協議等文件報經本會核准。

 

作者:精英兩岸法律網 来源:精英兩岸法律網
本类推荐
  • 没有
大陆司考培训名师
联系我们

  • 精英兩岸法律網 © 2010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verved. 
  • E-mail:service@e-law.tw Phone:02-83695868 移ICP备070059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