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020029252號
一、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投資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所規範之第一上市(櫃)、興櫃公司所發行之股份,得以公開收購方式為之,並應依證券交易法及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二、 本令自即日生效。
外資目前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可公開收購國內上市(櫃)、興櫃公司股份,惟外資得否公開收購第一上市(櫃)、興櫃公司股份,尚未有明確規定,金管會考量第一上市(櫃)、興櫃公司已為外資得投資之範圍,且公開收購標的為第一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份時亦準用公開收購相關規範,爰放寬華僑及外國人投資第一上市(櫃)、興櫃公司股份,得以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本次放寬華僑及外國人得公開收購第一上市(櫃)、興櫃公司股份,使外國公司享有與國內公司相同之待遇,將有助於吸引外資,提高外國公司股票之流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