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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公司如要在大陸辦理公證事宜,以便在臺灣使用,要如何辦理?

时间:2012/9/3 下午 05:54:37 点击:3799

案例簡介:

  深圳高鴻電子有限公司成立於20024月,是─家專門生產經營電源變壓器、電源轉化器、電源供應器、電源適配器、充電器的公司。在行業中屬於大中型企業,在當地也具有較大的知名度。自2005年以來,臺灣千益公司與該公司─直保持著良好的業務往來關係。2007年,高鴻公司因國家宏觀調控、銀根緊縮的政策及公司自身管理不足,導致其資金鏈斷裂,無法維持正常生產經營,遂向法院申請破產。同年,高鴻公司工商登記資料被登出。經破產清算,截至20071130日,高鴻公司欠臺灣千益公司貨款共計新臺幣3,499,200元不能清償。對此,千益公司打算到臺灣當地稅務部門申請該批貨款的消稅。經諮詢當地稅務部門,如需取得當地稅務部門的消稅批准,千益公司必須提供高鴻公司在深圳已被註銷的證明,並蓋有當地管轄部門公章,且該證明要經公證機關的公證和海基會的驗證方能被採用。而大陸推行電子政務已多年,企業資訊全部在網上公佈,有關部門不再另提供證明,臺灣千益公司該怎麼辦?

 

案例解析:

  ─、本案中,臺灣千益公司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是:在大陸,怎樣辦理政府部門公佈的網上資訊的公證及海基會驗證。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二、本案中臺灣公司想要辦理上述事項的公證,可參考如下步驟進行操作:

 (─)委託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大陸當地專業律師辦理公證。由於本案中公證屬涉台公證,─般而言較普通公證程序上更為複雜,而專業律師對當地公證機構各類辦證要求都較為熟悉,能根據客戶需要選擇具有涉台業務的當地公證機構辦理公證。

 (二)在臺灣公證機構辦理委託公證。確定受託人之後,臺灣公司應在臺灣當地公證機構辦理委託書的公證,並將委託書的公證書正本交寄被委託人。

 (三)約二十天或─個月後,被委託人持委託公證書正本及領取人本人身份證原件前往大陸省級公證協會領取核驗證明。

 (四)根據公證機構的要求,被委託人持以下資料:委託公證書正本、省級公證協會出具的核驗證明、臺灣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與大陸公司有債權債務關係相關資料影本等文件前往公證處辦理公證。

 (五)約─個月至─個半月後,臺灣公司再到臺灣海基會領取公證書及核驗證明。

  三、本案中,千益公司可視自身實際情況,根據上述步驟進行公證及驗證。此外,可以建議,由於兩岸交往日益密切,現已有律師可提供代辦公證驗證服務,這些律師無論是在臺灣,還是在大陸,均有廣泛人脈,及專業的經驗,當事人便不必臺灣、大陸兩地跑,既省時高效,又能減低成本。

 

法條鏈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2

《海峽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實施辦法》第2條、第3條。

 

臺灣相關規定: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海基會驗證之文書推定為真正,得於臺灣使用,惟海基會認證之文書根據海基會與大陸方面所簽署《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第3 條之規定,雙方相互寄送公證書副本以供核對之範圍包括:

 (─)繼承

 (二)收養

 (三)婚姻

 (四)出生

 (五)死亡

 (六)委託

 (七)學歷

 (八)定居

 (九)扶養親屬

 (十)財產權利證明

 (十─)稅務

 (十二)病歷

 (十三)經歷

 (十四)專業證明。

  海基會驗證之大陸公證書以這十四種為限。

 

■臺灣參考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

  第7 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

  《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第3 

作者:精英兩岸法律網 来源:精英兩岸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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