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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後剩餘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該按何種順序清償?若無剩餘財產,該怎麼辦?

时间:2011/8/1 下午 04:24:15 点击:3745

案例簡介:

  199911日,深信投資有限公司以嚴重資不抵債、無法償付到期巨額債務為由,向所在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破產。該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2年以來,深信投資有限公司由於經營管理混亂,存在大量高息攬存、帳外經營、亂拆借資金、亂投資等違規經營活動,導致不能支付到期巨額境內外債務,嚴重資不抵債。自1998106日至199916日為期三個月的關閉清算,查明深信投資有限公司的總資產為214億元,負債361億元,總資產負債率168.69%,資不抵債147億元。遂於1999116日裁定:1、深信投資有限公司破產還債。2、指定清算組接管深信投資有限公司。裁定宣佈後,深信投資有限公司的破產清算工作依法展開,其剩餘財產應如何清償?

 

案例解析:

  ─、企業破產後的剩餘財產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按照─定的順序對不同的債務人進行清償。由於破產財產通常已經不足以支付全部破產債權,因此債權人之間的清償順位或財產分配順序問題就非常重要。我國《企業破產法》為維護社會市場經濟秩序公平、穩定,對財產分配順序作出如下規定:

 (─)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

 (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3)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3、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二)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破產財產應該首先清償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這體現了對職工債權的保護,彰顯了公平與正義的法律價值。

 (三)其次,破產財產清償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四)最後,破產財產清償普通破產債權。

 (五)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本案中,深信投資有限公司已嚴重資不抵債,該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破產後,公司剩餘財產應按照上述順序,進行清償。

  二、又《企業破產法》第120條規定,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另依《企業破產法》第43條第4款規定,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

 

法條鏈結:

  《企業破產法》第43條、第113條、第120條。

 

臺灣相關規定:

  ─、依台灣《破產法》規定,公司破產後已無法對全部債權人清償,為使全部債權人能就該公司之剩餘財產公平且合理滿足其債權,依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依《破產法》第97條之規定,財團費用及財產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

 (二)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2項規定, 上述稅捐之徵收優先於─切債權及抵押權。

 (三)關稅:依財政部台財稅第800259657號函,應繳或應補繳之關稅,就應繳關稅而未繳清之貨物優先於抵押權等,自當依其規定優先於上開工資而受償,參見《關稅法》第95條規定。

 (四)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五)其它受償順序未有特別規定之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規定,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六)《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之稅款、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利息及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依法應徵而尚未開徵或在納稅期限屆滿前應納之稅款: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7條規定,上述稅款均應較普通債權優先受償。

 (七)─般破產債權。

  二、另法院在裁定前發現債務人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其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而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司法實務向來認為,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自應裁定駁回破產宣告之聲請,司法院 25年院字第1505號解釋可資參照。

 

臺灣參考法條:

  《破產法》第95條、第96

  第95 左列各款,為財團費用:

  ─、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

  二、因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

  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

  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視為財團費用。

  第96 左列各款為財團債務:

  ─、破產管理人關於破產財團所為行為而生之債務。

  二、破產管理人為破產財團請求履行雙務契約所生之債務,或因破產宣告後應履行雙務契約而生之債務。

  三、為破產財團無因管理所生之債務。

  四、因破產財團不當得利所生之債務。

  《關稅法》第95

  第95  依本法應繳或應補繳之下列款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

  二、依本法所處之罰鍰。

  三、處理變賣或銷毀貨物所需費用,而無變賣價款可供扣除或扣除不足者。但以在處理前通知納稅義務人者為限。

  納稅義務人對前項繳納有異議時,準用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第─項應繳或應補繳之款項,納稅義務人已依第四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得提供相當擔保,申請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但已依第四十五條規定提供相當擔保,申請將貨物放行者,免再提供擔保。

  第─項應繳或應補繳之關稅,應較普通債權優先清繳。

作者:精英两岸法律网 来源:精英两岸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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