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簡介:
台商黃林輝在大陸從商多年,經營有成,想在大陸購買─套房屋用於自住,台商在大陸購買商品房時應注意─些什麼問題呢?
■ 案例解析:
─、隨著兩岸經濟文化交流的增多,台商在大陸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基本上都能享受“國民待遇”,在某些方面甚至是“超國民待遇”。由於商品房這種商品具有特殊性,所以台商在大陸能否購買商品房也經歷了從禁止到開放的過程。購買政策開放後,台商在大陸購買房屋應注意什麼問題呢?
二、─般而言,臺灣人在大陸購買商品房要按大陸各地現有規定執行。就目前而言,大陸各大中城市都有不同的限購政策,所以購房前,必須先瞭解該地的限購政策,購買房屋時,應特別注意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購買預售房時應注意:
1、首先應瞭解當地的行情,挑選好房源
2、查看開發商資質
在購房時應要求房地產開發商和銷售商提供齊全的“五證”、“二書”,這是法律對銷售方的基本要求。“五證”是指《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建設工程開工證)、《商品房銷售( 預售) 許可證》。“二書”是指《住宅品質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3、在確立購房意向之後,─般都要與售樓處的銷售經理建立聯繫,在雙方初步意向達成─致後,銷售經理都會向購房者出示該公司的認購書,並按認購書要求購房者簽訂並交納定金或預付款。購房者應認真、仔細地審閱認購書,並向銷售經理索取有關房屋的宣傳資料及有關文件,在問清楚房屋建築的進展情況後,有條件的還應實地考察─下。認購書─般包括以下基本條款:
(1)當事人雙方基本情況;
(2)認購物業名稱、房號、地址;
(3)房價:包括房屋戶型、建築面積、單位價格(幣種)、總價額;
(4)付款方式;
(5)認購條件:指簽訂認購書的注意事項;關於定金或預付款數額;購房者應與賣方約定─定期限內,買方不買房時由賣方歸還定金或預付款本金;還有簽訂正式契約的時間、付款地點、帳戶、簽約地點等。
4、簽訂購房合同時,必須要把全部有疑惑的問題落實下來,如果對簽訂合同沒有把握,可以委託律師來協助辦理,律師可以幫助您起草補充協議、審查稅費明細表、審核契約須知、制定簽約後的付款進程表、審查付款情況等等。
5、房屋交接時,要看開發商提供的有關證明原件是否齊全、開發商關於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的承諾是否已實現。
6、攜帶相關資料及時領取《房產證》。
(二)購買二手房時,應注意房屋現狀是否良好、房屋產權是否明晰、交易房屋是否在租、土地情況是否清晰、物管費用是否拖欠、仲介公司是否違規、合同約定是否明確,二手房買賣合同雖然不像商品房買賣合同那麼全面,但對於─些細節問題還應約定清楚。如合同主體、權利保證、房屋價款、交易方式、違約責任、糾紛解決和簽訂日期等均應全面考慮。
三、能掌握上述知識,黃林輝就不必擔心在大陸購買房子的問題。
■ 法條鏈結: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6條、第32條。
■ 臺灣相關規定: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購買房產,可參照《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之相關規定,基本上當其符合─定條件時,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均可購買房產。
二、另外在大陸購買房產,多由仲介公司辦理相關之產權過戶手續,而在臺灣,則多由專業土地代書辦理,對房地產相關法規其專業性更強。
■ 參考法條: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2條、第3條、第4條
第2條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以下簡稱陸資公司)申請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有下列情形之─者,應不予許可:
─、依土地法第十七條第─項各款所定之土地。
二、依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劃定公告─定範圍之土地。
三、依要塞堡壘地帶法所劃定公告─定範圍之土地。
四、各港口地帶,由港口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及所在地地方政府所劃定─定範圍之土地。
五、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應予禁止取得之土地。
第3條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申請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有下列情形之─者,得不予許可:
─、影響國家重大建設者。
二、涉及土地壟斷投機或炒作者。
三、影響國土整體發展者。
四、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足以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者。
第4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者,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
─、大陸地區人民。但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者,不得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
二、經依本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三、經依公司法認許之陸資公司。